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工作稳步推进
为支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使用,促进再制造旧件回收,扩大再制造产品市场份额,我国开展了“以旧换再”工作。“以旧换再”是指境内再制造产品购买者交回旧件并以置换价购买再制造产品的行为。
201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再制造产业“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启动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
《通知》要求对符合“以旧换再”推广条件的再制造产品,中央财政按照其推广置换价格的一定比例,通过试点企业对“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购买者给予一次性补贴,并设补贴上限。
201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开展再制造“以旧换再”工作,拉动节能环保产品消费,对交回旧件并购买“以旧换再”再制造推广试点产品的消费者,给予一定比例补贴。为实施好再制造“以旧换再”试点工作,201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制定了《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评审、管理、核查工作办法》和《再制造“以旧换再”产品编码规则》,确定了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的评审、管理、检查等环节,同时确定了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产品编码规则。
201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公布了10家再制造产品推广试点企业名单及其再制造产品型号、推广价格等。并明确规定核定推广置换价格为企业的最高销售限价,企业销售不得超出这一价格。国家按照置换价格的10%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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